全程服务
售前咨询,下单24小时内
响应,关键环节100%提醒
首页 > 公司变更 > 张家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22-06-06
企业经营范围是经登记机关批准从事的经营项目和开展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依规,遵循政府实时出台的相关政策和要求,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依法从事的经营。经营范围不可以随心所欲,妄加创造的增减,为方便办事企业更好地核定经营范围,开展企业活动,工商局为您温馨提示变更经营范围注意事项:
1、需提交材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在变更栏填写经营范围变更内容)、委托书、股东会决议(一人公司为股东决定)、章程修正案、营业执照原件
2、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要同本企业的名称相符合
3、经营范围必须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张家港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一并提交提出申请。
4、分公司经营范围必须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不可超过总公司经营范围
5、经营范围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实时出台的地方性政府规定进行核定
6、涉及工商登记、变更前置审批事项的,需先办理相关许可证、资质,方可变更经营范围(例如:劳务派遣、餐饮服务等)后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2年9月)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证监会《中华人民张家港国证券法》
2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张家港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张家港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张家港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4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民航地区管理局《中华人民张家港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5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张家港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 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张家港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3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张家港部、省级人民政府张家港机关《中华人民张家港国枪支管理法》
4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张家港机关《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张家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5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省级人民政府张家港机关《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6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张家港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张家港国中外张家港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张家港国张家港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张家港国外资企业法》
7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8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新闻出版博文总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9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新闻出版博文总局《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0设立出版单位审批新闻出版博文总局《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1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新闻出版博文总局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2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新闻出版博文总局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4张家港、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张家港、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张家港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张家港行政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16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银监会《中华人民张家港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7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银监会《中华人民张家港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8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银监会《中华人民张家港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张家港国商业银行法》
19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银监会《中华人民张家港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20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21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证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2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证监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3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国务院或证监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4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国务院《中华人民张家港国证券法》
25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保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6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保监会《中华人民张家港国保险法》
27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保监会《中华人民张家港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8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张家港国邮政法》附件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9月)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2保安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省级人民政府张家港机关《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3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力张家港社会保障部门《中华人民张家港国劳动合同法》
4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5对外劳务张家港经营资格核准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劳务张家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6个人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审批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7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新闻出版博文总局《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8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新闻出版博文总局《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9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博文行政主管部门《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10内资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博文行政主管部门《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11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银监会《中华人民张家港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张家港国商业银行法》
12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银监会《中华人民张家港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外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终结审批银监会《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4外国银行代表处变更及终止审批银监会《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5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批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16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散审批证监会《中华人民张家港国证券法》
17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审批证监会《中华人民张家港国证券法》
18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审批证监会《中华人民张家港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19证券金融公司解散审批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20期货公司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监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
21期货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审批证监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
22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证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3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24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25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保监会《中华人民张家港国保险法》
26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保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7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保监会(张家港证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8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保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9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张家港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
30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张家港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31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张家港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注:以上前置审批事项,涉及工商登记事项的,凭审批文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到哪注册网,专注公司经营范围智能填写的网站。到哪注册网可提供内资公司经营范围、外资公司经营范围、金融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类公司经营范围、特殊类公司经营范围等300多个大类5000多个小类的行业经营范围推荐。博文的每位咨询顾问,都会与您详细交流;深入了解您的现有及中远期规划,来确定您的经营范围;不同的经营范围,不同的税种;与您每月纳税息息相关;
张家港代办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公司变更、注销等
售前咨询,下单24小时内
响应,关键环节100%提醒
所有产品保证服务质量
由专业人士进行操作
办理完成后所有材料精
心包装,快递直达
所有客户信息严格保密
保护客户信息免遭外泄
15706247660
Copyright © 2018-2024 张家港博文注册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